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的具体物种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执行。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的具体物种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