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严格限制采集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采集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限额制度。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对达到一定种群数量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提出当年采集限额,经省辖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发放采集证的依据。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医药卫生、教学等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交包括采集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经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交与上述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向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将发放情况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禁上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限额制度。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对达到一定种群数量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提出当年采集限额,经省辖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发放采集证的依据。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医药卫生、教学等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交包括采集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经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交与上述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向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将发放情况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禁上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