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并对野生植物的管护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严禁超采和采用灭绝性的方法进行采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