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总预算执行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全面、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报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审计、统计和税收等相关综合性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全面、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报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审计、统计和税收等相关综合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