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时,应当保障必要的时间对预算草案及预算报告进行审查。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可以组织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时,应当保障必要的时间对预算草案及预算报告进行审查。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可以组织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