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