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在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以内举债,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举债的规模、结构、用途和偿还计划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