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