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