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依据和说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