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资金来源和绩效目标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属于增加举借债务数额引起的预算调整,还应当说明债务限额变动情况、债务余额变动情况和债务偿还计划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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