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