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