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决算草案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提出的研究意见交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前款提出的意见以及反馈的处理情况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前款提出的意见以及反馈的处理情况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