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