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时,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受人民政府委托的审计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