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