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受人民政府委托的审计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