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启动特定问题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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