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并提出跟踪调研报告,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