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被审计单位作为审计整改主体应当将本单位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问责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问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