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单位地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等通讯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不得推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