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小作坊登记证、小经营店登记证和小摊点备案卡后两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