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妨碍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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