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并加强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