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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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
第四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
第五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小作坊...
第七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形势...
第八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第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
第十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合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十一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一)非食品原料;
(二)废弃...
第十四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
第十五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
第十六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第十七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第十八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入场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十九条 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第二十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单位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小经营店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接触直接入口...
第三十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小经营店,其粗加工、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材料贮存等场所应...
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建成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小摊点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划定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落实...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小作坊登记证、小经营店登记证和小摊点备案卡后...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单位地址、举报电话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
第五十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一年内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