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一)非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回收的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五)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未按规定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原料;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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