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