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