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十九条 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