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七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
登记证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
小作坊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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