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一)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