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单位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或者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