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