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小经营店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经营的食品项目;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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