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