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三十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小经营店,其粗加工、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材料贮存等场所应当有明确区分,加工生食、熟食的用具和容器应当分开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