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建成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摊点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小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小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门店等固定场所经营。
鼓励小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门店等固定场所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