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小摊点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在规定经营时间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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