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应当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内容。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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