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从业知识培训等方式,督促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