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