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划定辖区内的空闲地或者适宜小摊点集中经营的街区开办早市、夜市。
早市、夜市的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承担相关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责任。
早市、夜市的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承担相关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