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者目录;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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