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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