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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