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族事务、公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族事务、公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