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一)分析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