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