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
(二)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的;
(三)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
(一)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
(二)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的;
(三)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